但上述列举涉及行政争议的事项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因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和(或)现行法律未规定相关的救济途径,而被法定行政救济排除管辖: 第一,对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分配方案不满,如认为农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大型工程建设移民的补偿和安置标准过低,要求提高补偿和安置标准等引发的争议。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下面,笔者将首先从逻辑上区分一个合法要件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合法要素与合法标准,然后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入手归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并分析各个合法要素与法律适用、行政职权等关键词的关系。
这主要是由于,行政行为如果超越行政职权中的管辖权,法院无需继续审查(一般也不再审查)其事实认定。与前述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法对事实问题的突出,与中国最为契合。这部分是由于滥用职权的概念还没有得到精确的、具有共识的答案,但更主要的也许是,滥用职权的学理解释与日常语言存在较大的鸿沟。正是这种使用偏好形成我们在构建新的审查根据体系时所应当珍重的本土经验。[6]但在实务中,法院多半把它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处理。
特别是程序审查,如果联系到中国传统上法律程序意识的淡薄,这一事实是很有意义的。[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83页(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的区分)。1982年现行宪法修改草案在全民中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充分讨论,此后的4次修正案都广泛征求了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要坚持不懈加强宪法实施,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由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有1137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475件。
要增强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
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深化,也是以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社会主义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宪法原则的根本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关键所在。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为推进宪法解释具体化、制度化,《决定》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人民民主的新要求,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体现和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要制定完善违宪追究制度,对违宪构成要件、违宪责任、违宪追究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及时被制止和纠正,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
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目前,全世界有成文宪法的142个国家中,已有97个国家规定了宣誓制度,我国也在不断探索实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任务,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依法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需要注重运用宪法解释,强化宪法监督功能和效力。截至2013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31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347件,要着重保持这些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相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要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提请的条件、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和受理以及宪法解释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具体规定,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同步推进,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要进一步健全普法教育体制,突出和强化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宪法知识,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形成浓厚的学习宪法氛围,让宪法家喻户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对宪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又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认真履行宪法使命,共同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要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宪法意识。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502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253件、司法解释189 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
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立法监督机构相互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确认了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辉煌成果,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总的目标,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要通过宪法教育,让全体人民都认识到宪法既是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决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在随后的全民讨论中有1.5亿人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的10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明确宣誓的具体程序、誓词内容、监督和法律责任,使之成为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新的重要制度形式。现行宪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要把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范,严格依照宪法明确的法定权限和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宪法精神在法治建设各方面都得到充分体现。
《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12月4日明确为每年的国家宪法日,为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提供了重要契机。否则,宪法只能停留在政治宣言和文本层面。
《决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四、宪法的根基在于内心拥护,宪法的伟力源自真诚信仰 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国宪法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全党全社会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体现和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